(2014)运盐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某某等五人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峰,王辰,牛志强,景卫康,武少飞
案由
盗窃,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运盐刑初字第376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永峰,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出生于山西省垣曲县,市民。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1年因犯盗窃、转移赃物罪被垣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3月14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被告人王辰,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于山西省垣曲县,市民。2014年3月13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辩护人张芳,山西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牛志强,男,199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出生于山西省垣曲县,农民。2014年3月12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被告人景卫康,男,199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出生于山西省临猗县,农民。2014年3月13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辩护人陈永宽、卫周岩,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武少飞,男,199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于山西省临猗县,农民。2014年3月12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公诉刑诉(2014)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永峰、王辰、牛志强、景卫康、武少飞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尉章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永峰、被告人王辰及其辩护人张芳,被告人牛志强、被告人景卫康及其辩护人陈永宽、卫周岩,武少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0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永峰伙同被告人王辰、景卫康到盐湖区工业园颐源公司仓库外,用钢尺将仓库门划开,进入仓库内盗窃38箱金象竹叶青酒。经鉴定价值17784元。2、2014年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永峰伙同王辰、连某某(在逃)在盐湖区工业园盗窃36箱青花瓷汾酒。经鉴定涉案价值108000元。3、2013年9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永峰伙同王辰、景卫康,在盐湖区学苑北路留驾庄盗窃22箱红盖汾酒。经鉴定价值8580元。4、2013年5月25日晚,被告人杨永峰伙同王辰、牛志强在盐湖区解放路立交桥外贸仓库盗窃老白汾、五粮液酒、芙蓉王香烟等。经鉴定价值为69697元。5、2013年9月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永峰和王辰在垣曲一电机修理铺盗窃旧铜线100多斤,杨以4000元卖给一收破烂人,二人各分赃款2000元。6、2014年3月9日晚12时许,被告人王辰伙同景卫康、牛志强、武少飞在盐湖区北郊盗窃汽车4辆,均未遂,后在翰林湖畔小区盗窃一辆白色马自达3轿车。经评估该车价值93077元。7、2013年4月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永峰与王辰在垣曲篦子沟学校盗窃一台黑色液晶电脑及一部白色打印机。8、2013年4月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永峰与王辰在垣曲王茅学校盗窃黑色液晶电脑。9、2013年12月一天晚上12时左右,被告人景卫康伙同李某某、李某(均在逃)在临猗北景乡盗窃一只羊。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永峰、王辰、景卫康、武少飞、牛志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永峰在当庭及侦查阶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王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时辩称每次盗窃都是杨永峰先找好地方,然后再联系我们,我主要就是开车,一般情况下就是杨永峰怎么指挥,我们怎么弄,配合杨永峰,别的我不怎么管。辩护人认为: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2、关于被告人王辰盗窃的数量,在证据上存在瑕疵,被告人前后的笔录与每一个被告人之间的供述均相互矛盾。数量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就低不就高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处罚;3、被告人王辰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应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王辰减轻处罚。被告人牛志强在当庭及侦查阶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景卫康在当庭及侦查阶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辩护人认为:1、对被告人景卫康构成盗窃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2、景卫康参与的第1、3、6宗,犯意的提起者均不是景卫康本人,在第三宗中同案犯能够证实景卫康只是望风,应认定为起次要辅助作用,对该宗事实应认定为从犯;在第6宗中,既有盗窃既遂,又有盗窃未遂,应对未遂的部分不应计算到盗窃量刑的幅度里;3、景卫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应认定为坦白;请合议庭考虑本案的基本事实,对被告人景卫康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被告人武少飞在当庭及侦查阶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10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永峰伙同被告人王辰、景卫康到盐湖区工业园颐源公司仓库外,用钢尺将仓库门划开,进入仓库内盗窃38箱金象竹叶青酒。杨永峰将酒以9000元的价格卖掉,分给被告人王辰、景卫康每人3000元。2014年4月4日,运城市盐湖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运盐价鉴字(2014)第2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涉案汾酒鉴定价值为17784元。审理期间,被告人景卫康家属退赔被害单位颐源阳光工贸集团公司17784元,并取得该公司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质证的下列有效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杨永峰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我开着我的QQ汽车,王辰开着他的旗云汽车拉着景卫康去了我们之前踩好点的盐湖工业园颐源公司,到达公司外面后,我们将车停放在外面路边,我们三人翻墙进到酒厂内,我用事先购买的钢尺将仓库门锁划开,从仓库内偷了大约40多箱竹叶青酒,我们将酒分别放在我和王辰的车上拉到学院路口,后我让王辰和景卫康先离开,我在运三高速口将盗窃的酒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事先联系好的河南人。事后分给王辰和景卫康每人1000余元,具体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河南人的电话是我在网上找的,现在联系不上。2、被告人景卫康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12月左右的一天凌晨,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王辰、杨永峰开了一辆旗云车和一辆QQ车到运城工业园颐源公司,我们把车放在颐源公司外路的两边,我们三人从厂背后翻墙进去厂内,找到仓库后,杨永峰用一把钢尺插到仓库的门缝内把仓库门打开,杨永峰指挥我和王辰搬一种酒,具体牌子我记不清了,后我们把酒装在两个车上。我们把车开到北郊,具体地方记不清了,我和王辰在路边等着,杨永峰开着QQ车拉着酒去卖,过了一个小时,杨永峰回来把QQ车给我和王辰,让我们开车回我住的地方,杨永峰拉着另一车酒去卖。我们一共偷了四十多箱酒,杨永峰说一共卖了9000元左右,我们三个人一人分了3000多元。3、被告人王辰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我和景卫康、杨永峰开了一辆旗云车和一辆QQ车到工业园颐源公司的仓库偷东西,我们三个人从厂背后翻墙进去,找见仓库,杨永峰用钢尺插到仓库的门缝内把门打开,让我和景卫康搬一种酒,我们把40箱左右的酒在墙上递出去,分别装在两个车上,后杨永峰去卖酒。杨永峰回来的时候给我和景卫康每人3000元。4、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景卫康指认作案现场的事实。5、被害单位颐源阳光工贸集团公司出具的收条和谅解书。二、2014年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永峰伙同王辰、连某某(在逃)窜至盐湖区工业园颐源公司仓库外,用钢尺将仓库门划开,盗窃36箱青花瓷汾酒。分别将酒卖到临汾和河北,得赃款18000元,平均每人分得赃款6000元。2014年4月4日,运城市盐湖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运盐价鉴字(2014)第2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涉案汾酒鉴定价值为108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质证的下列有效证据予以证实:1、陈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12月26日上午10时许,我在运城市盐湖区工业园去山西颐源阳光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院内的酒类仓库时,发现存放在仓库的38度金象竹叶青酒丢失;2014年元月13日上午,在仓库查库时,发现存放在仓库的48度青花瓷汾酒丢失。仓库白天有人看管,晚上没有人看管,钥匙只有一把,只有库管员保管。仓库被盗,我怀疑和我单位的员工连某某有关系,他在我单位担任司机职务,平时在我单位值班时接触过钥匙,事发前几天,连某某一直说没有钱,向我要工资,当时我因为工资没有到帐,没有给他,事发后的几天,连某某不仅买了苹果手机、项链等,也不向我要工资。2、价格证明,证实38度金象竹和48度小兰花的价格的事实。3、被告人杨永峰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月份,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我和王辰、颐源员工连某某,驾驶我和王辰的车来到颐源公司仓库,我和连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钢尺将仓库门锁划开,在仓库里偷了三四十箱的汾酒,放在王辰的车上。我们三个人在市里没有找到买家,决定将酒拉回垣曲,连某某就离开了。我和王辰回到垣曲,王辰在网上联系上了临汾一个收酒商,我和王辰拉着20箱左右的汾酒到临汾以9000元的价格卖了,我给王辰和连某某每人分3000元。剩下的20箱左右汾酒我卖给河北的一个朋友,是我和连某某一起去的,卖了9000元,事后连某某和王辰各分了3000元。4、被告人王辰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第一次在颐源仓库偷完后,过了10天左右,我和杨永峰、还有一个不认识男子,我们开着我的车和杨永峰的车再次到颐源仓库偷酒,到仓库门口后,杨永峰用钢尺插到门缝内把门打开,杨永峰和那名男子进到仓库偷酒,我在外面望风,他们把酒搬出来后,我们一起将40箱酒搬到车上。第二天杨永峰把10多箱酒卖到临汾,卖了1万元,给我分了3000元,让我去垣曲的一家租赁公司租了一辆银色尼桑车,杨永峰和那个人开着尼桑车去河北把剩下的20多箱酒卖掉,不知道卖了多少钱,杨永峰给我分了3000元。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酒的价值。6、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杨永峰、王辰辨认同案犯连某某的事实。三、2013年9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永峰伙同王辰、景卫康窜至盐湖区学苑北路留驾庄一仓库,由景卫康望风,王辰和被告人杨永峰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棍在仓库的墙上撬了一个洞,后进入仓库盗窃22箱红盖汾酒。当天晚上杨永峰将盗窃的白酒以8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孟某某,杨永峰分给王辰、景卫康各2000元。2014年4月4日,运城市盐湖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运盐价鉴字(2014)第3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涉案汾酒标的鉴定价值为858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质证的下列有效证据予以证实:1、尚某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10月23日晚上9时许,我离开留驾庄村的仓库,24日早上8时许发现仓库的墙上被挖了一个洞,仓库里的部分汾酒被盗。2、被告人杨永峰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10月份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王辰、景卫康三人去了事先踩好点的学苑路一条巷子里的仓库。当时景卫康在外面放风,我和王辰用事先买的撬棍在仓库的墙上撬了一个洞,我和王辰钻进去,从仓库中偷了20多箱白酒,具体是什么牌子的我记不清了。将酒放上车后,我们就开车去了景卫康在四季绿城的租住屋,在租住屋内我联系我朋友孟老五,说我有一批朋友抵账的酒,看他可以销掉吗?后我就开车将酒以8000元左右卖给他。我们三个人每个人分了2000多元。3、被告人王辰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21点左右,我和景卫康、杨永峰三个人开我的旗云汽车和杨永峰的QQ汽车,我们开到运城学苑北路留驾庄附近的一个巷子内,我们把车停在巷子中间,杨永峰用小钢筋棍和螺丝刀将仓库的墙壁开了一个洞,杨永峰和景卫康从洞里进到仓库内,偷了一二十箱白酒出来,我们把酒搬到车上,当天晚上杨永峰就把酒卖了,他分给我和景卫康每人2000元。4、被告人景卫康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21点多,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王辰开了一辆旗云轿车,杨永峰开了一辆QQ车,我坐在杨永峰的车上,我们两个车一起走到运城学苑北路边上的一个巷口,我们把车放在巷子口,三个人步行进去,走到一个仓库的后面,我望风,王辰和杨永峰用大改锥把仓库的墙凿了一个洞,我们三个人进去搬了二十多箱酒,具体什么酒记不清了,搬到仓库外面后,杨永峰把王辰的旗云车开进巷子,把酒搬上车就走了,我和王辰开杨永峰的QQ车回我住的地方,过了两、三个小时,杨永峰回来说酒一共卖了6000元,给我和王辰每人分了2000元。5、被告人孟某某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10月份左右,杨永峰给我打电话称他有一批抵账的酒,问我要不要,我说要。随后,杨永峰将酒拉到我的仓库,有20多箱,我以8000元的价格将他的酒收购,这些酒我销售给外地人,现联系不上。6、现场照片,证实景卫康、王辰指认作案现场的事实。7、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汾酒价值8580元。四、2013年5月25日晚,被告人杨永峰伙同王辰、牛志强窜至杨永峰事先踩好点的盐湖区解放路立交桥外贸仓库,杨永峰用随身携带的撬棍将封闭的窗户撬开,王辰与牛志强在外面望风,杨永峰进入仓库盗窃老白汾、五粮液酒、芙蓉王香烟等。次日,杨永峰将盗窃的烟酒出售后,分给王辰、牛志强各4500元。2014年4月4日,运城市盐湖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运盐价鉴字(2014)第2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涉案物品标的价格为69697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质证的下列有效证据予以证实:1、卫某某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5月25日下午6点多,我离开我在运城市外贸包装储运公司租的仓库,到2013年5月26日早上10点多发现仓库的后墙被砸了一个洞,里面软中华、黄芙蓉王、硬红河等香烟共计丢失了327条;52度五粮液、39度五粮液、竹叶青酒等丢失了21箱,共计损失109031.5元。2、杨某甲询问笔录,证实卫某某是其老板,卫某某丢失烟酒的具体数量、特征及价格。3、被告人杨永峰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王辰、牛志强去火车站后面的一个仓库去偷酒,我和王辰用撬棍将封窗户的砖撬开,牛志强在外面望风,我和王辰进到仓库内偷了大约39箱酒和100多条香烟,后来我和王辰将这些烟酒都卖掉了。4、被告人王辰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5月份的一天,我、牛志强和杨永峰商量好晚上去仓库偷东西,当天晚上,我们三个人开着旗云车和QQ车到了解放路立交桥上面的外贸包装储运公司,找到杨永峰事先踩好点的那个仓库,杨永峰还用小钢筋棍和螺丝刀将仓库的墙挖了个洞,杨永峰一个人进去偷酒,我和牛志强在外面望风,过了一会杨永峰搬了30、40箱酒(里面有竹叶青、五粮液等酒品)和百十条香烟(有黄鹤楼、白沙、七匹狼、芙蓉王等),我们三个人把酒搬到车上。第二天,杨永峰联系了买主把酒和烟卖了,分给我和牛志强各4500元。5、被告人牛志强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6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和王辰、杨永峰商量好晚上去仓库偷东西,当天晚上12时许,王辰开着旗云轿车拉着我,王辰某开着QQ车一起到了运输公司家属院对面的一个巷子里,我们找到杨永峰事先踩好点的那个仓库,杨永峰用撬棍将仓库的墙挖了个洞,杨永峰一个人进去偷酒,我和王辰在外面望风,过了一会杨永峰搬了30、40箱汾酒、10箱竹叶青酒、大约4、5箱五粮液酒和几十条香烟,我们三个人把酒和烟搬到车上。第二天,杨永峰联系了买主把酒和烟卖了,分给我和王辰各4500元。6、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王辰指认其伙同被告人杨永峰、牛志强盗窃作案现场的事实。7、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的烟酒价格为69697元。五、2013年9月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永峰和王辰开车窜至垣曲县被害人张某甲开的电机修理铺,杨永峰翻墙进入院子,王辰在外面望风,杨永峰将张某甲放在院子里的两袋大约100多斤的铜线扔出院外,二人将铜线装上车拉走。次日,杨永峰将铜线以4000元卖给一收破烂的,二人各分赃款2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质证的下列有效证据予以证实:1、张某甲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和我丈夫在垣曲街上开了一家修电机的商店。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我修电机的商店没有人,第二天来的时候发现院子里放的两袋铜线被人盗走了,价值5000余元。2、被告人杨永峰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王辰开着他的那辆旗云车到垣曲县军民桥头一家电机修理铺门口,王辰帮我上到修理铺的墙上,我跳进修理铺,寻找盗窃目标,我看见两麻袋铜线,大约有100多斤。我将两袋旧铜线扛到墙上扔出去,和王辰用车将铜线拉走。第二天,我联系了一个收破烂的河南人,以4000元的价格将铜线卖了,我和王辰各分得2000元。3、被告人王辰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11时许,我和杨永峰开着旗云和QQ汽车到垣曲一桥头修电机的民房内去偷东西,杨永峰翻墙进到院子里,我在外面放风。过了一会,杨永峰从里面扔了两袋铜线出来,我和他把铜线放在车上。第二天,杨永峰联系买主把铜线卖了后分给我1000元钱。六、2014年3月9日晚12时许,被告人王辰与被告人景卫康、牛志强、武少飞预谋后,由王辰负责出售赃车,牛志强、武少飞望风,景卫康实施盗窃,四人窜至盐湖区马鞍桥实施盗窃汽车,有三辆汽车景卫康未能打开车门,一辆未能发动着。接着,四人开车窜至盐湖区翰林湖畔小区门口,在该小区门口,景卫康盗窃一辆别克车未果。后景卫康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被害人王辰甲停放在小区门口的白色马自达3轿车盗走,四被告人驾驶车辆返回垣曲。次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在王辰处将马自达车辆扣押后发还给被害人王辰甲。2014年3月12日,运城市价格认定局作出运市价鉴字(2014)第25号价格鉴定书,鉴定结论:涉案车辆的标的价格为93077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质证的下列有效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辰甲报案材料、询问笔录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主要内容:2012年11月份,我以102000元购买了一辆白色马自达3轿车。2014年3月10日,我将自己的马自达3轿车停放在翰林湖畔小区门口,第二天早上送孩子上学的时候发现车辆被盗。我车上有定位设施,我查后发现车在垣曲县出现。随后,我打电话报警,北城派出所工作人员和我一起到垣曲,在垣曲刑警队民警的配合下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并将我的车辆扣押。2、被告人景卫康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3月9日早上10时许,我接到朋友王辰的电话,王辰在电话中告诉我,他可以联系下收购赃车的,问我能否可以偷下车,我说我弄不下车,王辰说我是偷车的,怎么会弄不下车,他晚上来运城和我商量这件事情。当天下午牛志军和武少飞来到我住的房间。晚上8时许,王辰也来到我的住处,我们四人聊了一会就开始商量偷车,王辰负责开车和销售偷来的车,我负责偷车,武少飞和牛志强负责望风。商量好后,大约晚上12时许,王辰开着他的奇瑞轿车拉着我们在街上寻找目标。盗窃前四辆车时,有三辆车因为车门打不开,还有一辆车门打开了,没有发动着,盗窃未果。后来,在翰林湖畔小区附近,发现一辆白色的马自达3轿车,王辰、牛志强、武少飞他们三人在旁边望风,我过去偷车。我先用平头改锥将马自达3轿车的驾驶座玻璃压条取掉,然后将铁丝顺着缝隙伸进去,触动驾驶座旁边门锁将车门打开。打开车门后,我进到驾驶室,用十字改锥将方向盘下面的塑料壳卸下,把点火启动开关卸下来,将平改锥放到启动开关里将车辆发动着。用T型改锥将车头锁撬开,然后我和牛志强将偷来的车开着,王辰和武少飞开着王辰的车,我们到国梁街的十字路口,王辰让我开着他的车和牛志强上高速在闻喜下高速,他和武少飞开着偷来的车。我在闻喜下高速后,王辰和武少飞在高速口等我,我开车跟上王辰的车一起去了垣曲,到垣曲后,王辰将偷来的车开走找买主了,让我们三个人先去洗澡休息。之后我们在洗浴中心被抓获。3、被告人王辰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3月9日中午,我给景卫康打电话,说我朋友牛志强没有地方住,先让他住在景卫康那里,在电话上我告诉景卫康,我在垣曲的麻将馆听说有一个河南人想买一辆高档的车,问他能不能偷下,景卫康说他修车接触高档车不多,没有把握,等下午给我回话。下午我就接到景卫康的电话,景卫康称有百分之六、七十的把握,我就开车从垣曲来到运城景卫康的租住房,当时在他家的有景卫康、牛志强和武少飞,我们在一起商量,景卫康负责偷车,牛志强和武少飞一前一后望风,我在车里等着,如果有什么事情我开车接他们走,另外车偷下后我负责卖,卖完给他们分钱。晚上12点左右,景卫康在他家拿了一根铁丝、几个螺丝、小手电,到我车上后,我将事先准备好的两个帽子、三双头套给了他们,我们发现的前四辆车均没有盗窃成功,他们告诉我因为车门撬不开,车门撬开的发动不着。后来在翰林湖畔小区附近发现一辆马自达3轿车,景卫康和牛志强过去,过了一会,他把马自达3发动着了,但车一直没有动,我就让武少飞过去看是怎么回事,武少飞告诉我说车的方向盘是锁死的,转的幅度比较小,后来他们三个就硬转这方向盘把车一点一点的开到北面的十字路口向左拐了点,车停下后,景卫康用螺丝刀和砖头把车的方向盘撬开,景卫康开上偷来的车,我开上我自己的车,我们绕了一大圈后,我和武少飞把偷来的车开上走省道回垣曲,景卫康和牛志强开上我的车从高速往垣曲走,我们四个人在闻喜的收费站碰头后一起走老路回垣曲,进山后,景卫康将车牌卸掉了,到垣曲后,我把偷来的车放到我家门口,我把他们三个人送到垣曲逸新苑洗浴中心后我就回家了。第二日早上7点多,我开上偷来的车找我朋友李某甲,开到垣曲的东环路上,看李某甲能不能把车卖了,刚说没几句话就被抓获了。4、被告人牛志强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3月9日,我住的房子到期了,我没有钱付房租,我给我朋友王辰打电话,王辰让我和他朋友景卫康联系,我和景卫康联系后就到了他的住处,在他的住处呆了一下午,晚上出去的时候遇见景卫康的朋友武少飞,我们三个人在景卫康家聊了一会,后来王辰也来了,在闲聊中我们四个人都说没有钱花了,因为王辰之前是倒二手汽车的,景卫康是汽车修理工,王辰就提议我们四个人出去偷个汽车卖点钱花,我们商量由景卫康和王辰负责偷车,我和武少飞负责在边上望风。晚上12点左右,景卫康在他家拿了几个螺丝刀、一根铁丝、一个T型改锥、一个手电,我们一起上了王辰的旗云轿车,在车上王辰给我和景卫康一人一个帽子,又给了我、景卫康、武少飞一人一双手套,之后我们在北郊寻找目标,我们一共查看了四辆车,其中三辆景卫康打不开车门,还有一辆车门打开了,但是发动不着,我们就走了。在一个小区门口,景卫康将一辆尾数为505的白色马自达3车门撬开,我在边上给他望风,景卫康坐进车里将车发动着。之后,我看见景卫康在撬车的方向盘锁,撬了一会没有撬开,景卫康让我把武少飞叫上,我们三个人使劲硬转方向盘,慢慢把车开到十字路口向左转,走了一小段路,把车停下来,景卫康在路边拿了一块砖头把方向盘锁砸开,景卫康开上这辆车带上我,王辰开着他的车带着武少飞,我们往前又走了一段距离,停下车商量决定由景卫康和我开上王辰的车走高速回垣曲,王辰和武少飞开上偷来的车走省道回垣曲,在闻喜收费站我们碰面后,一起走老路回垣曲。到垣曲后王辰把偷来的车放在一个大场内,把我们三个人送到洗浴中心他就走了,我们在洗浴中心被抓获。5、被告人武少飞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3月9日下午,我在街上遇见景卫康和一个男子(后来才知道叫牛志强),后我们三个人一起回到景卫康的四季绿城小区租住房。大约一个小时后王辰来了,并提出晚上一起去偷车,王辰负责开车和销售偷来的车。景卫康之前是汽车修理工,景卫康负责偷车,我和牛志强负责望风。商量好后,大约晚上12时许,景卫康在他的房间拿了几个改锥,王辰开着他的奇瑞车,拉着我们一起出去,我们在马鞍桥发现三辆车,有两辆车景卫康没有撬开,有一辆车撬开了,但是发动不着。后我们就开车去了翰林湖畔小区附近,在小区门口发现一辆别克轿车,我和王辰在望风,牛志强和景卫康下车,大约20分钟左右,景卫康没有将车偷走,便转过去偷旁边的马自达3轿车。过了一会我听见马自达车发动着了,景卫康开着偷来的车,王辰开着他的车,我们就一起回垣曲了。回到垣曲后王辰去联系卖车人,我们三个人在洗浴中心休息时被抓获。6、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北城派出所在王辰处扣押长安马自达轿车一辆并将该车发还给被害人王辰甲的事实。7、价格鉴定书,证实涉案的马自达3轿车价值人民币93077元。七、2013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永峰与王辰窜至垣曲篦子沟学校,用事先准备好的钢筋钳子将余晓红办公室门撬开,盗走一台联想牌黑色液晶电脑及一台兄弟牌白色打印机。事后杨永峰分得一台电脑,王辰分得一台打印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质证的下列有效证据予以证实:1、垣曲县篦子沟学校校长倪某甲证明材料,主要内容:我是垣曲县篦子沟学校校长。2013年4月份,我学校办公室二楼西侧余某某办公室门被撬开,丢失联想电脑、兄弟牌打印机各一台,总价值约5500元。2、被告人杨永峰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和王辰开着王辰的旗云车在垣曲县篦子沟小学,我和王辰用事先准备好的钢筋钳子撬开办公室的门,在二楼的办公室内盗窃一台电脑和一台打印机以及6、7盒紫云香烟。3、被告人王辰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11时许,我和杨永峰二人开着旗云车和QQ车去垣曲县篦子沟学校,我和杨永峰翻墙进到教学楼二楼,杨永峰用大剪刀将二楼的一间办公室的锁剪开,我和他进去偷了一台黑色台式液晶电脑、一个白色打印机。我把打印机拿走了,电脑杨永峰拿走了。八、2013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永峰与王辰窜至垣曲王茅学校,杨永峰用迷彩服套住窗户上的钢筋杆,用力将钢筋杆扭弯,杨永峰进入房间盗窃一台黑色液晶台式电脑。次日王辰将该电脑在运城以350元的价格卖给一回收电脑的男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质证的下列有效证据予以证实:1、垣曲县王茅学校校长郭某某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王茅示范学校的校长。2013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中心校张某乙校长办公室丢失一台电脑,该电脑是2012年春季垣曲县教育局配发的,价值3740元。同时还丢失了五盒黄鹤楼香烟价值100多元。2、被告人杨永峰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和王辰在篦子沟学校盗窃完后,又来到王茅学校,我用迷彩服套住平房窗户上的钢筋杆,用力把钢筋杆拉弯,最后我从窗户上进去盗窃了一台黑色液晶台式电脑,我们就走了。3、被告人王辰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和杨永峰在篦子沟学校盗窃完后,又开车来到一学校,学校门口旁边有许多平房,我们来到第三间平房外,杨永峰用迷彩服套住平房窗户上的钢筋杆,用力把钢筋杆扭弯,随后杨永峰从窗户上进去偷了一台黑色液晶台式电脑,他把这台电脑给我,第二天我到运城后,我打了一个回收电脑的小广告电话,具体号码记不清了,一个男子上门将这台电脑回收走了,给了我350元钱。九、2012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12时左右,被告人景卫康伙同李某某、李某(均在逃)窜至临猗北景乡大阎村,李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铁棍把被害人王辰乙放在自家门口的铁笼撬开,将锁在铁笼里的一只奶羊盗走,当天晚上李某某把羊以800元出售,事后被告人景卫康分得赃款2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质证的下列有效证据予以证实:1、2014年3月13日,被告人景卫康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2年12月份一天晚上12点左右,李某某开了一辆面包车把我和李某带到运城市临猗县北景乡大阎村,在村里一户人家门口,我们看到在大门外面的铁笼子里有一只羊,李某某用铁棍把铁笼撬开,我们把羊弄上车后,李某某把车开到一个私人家门口,具体位置我记不清了,他一个人把羊弄下车,我和李某在车上等他,他回来后告诉我们羊卖了800元,给我分了200元。2、王辰乙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2年3月份我在大阎镇上以2500元购买了一只抚平白色奶羊,我在家门口弄了个铁笼子,把羊放在里面养。2012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1时左右,我在家听见狗叫,就出来看,当时大门被人在外面锁住了,我给邻居打电话把门打开后,到关羊的铁笼处查看时,发现铁笼子的门被撬开,里面的奶羊不见了。综上,被告人杨永峰参与盗窃作案7次,总价值为208061元;被告人王辰参与盗窃作案8次,总价值为301138元;被告人牛志强参与盗窃作案2次,总价值为162774元;被告人景卫康参与盗窃作案4次,总价值为119441元;被告人武少飞参与盗窃作案1次,总价值为93077元;同时查明:2015年1月,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辰被抓获后,承认犯罪事实,并交代了被告人景卫康、武少飞、牛志强的下落,垣曲县警方快速将景卫康、武少飞、牛志强三人抓获。还查明,被告人杨永峰1992年因盗窃罪被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1年因犯盗窃、转移赃物罪被垣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7月5日释放。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王辰、景卫康、武少飞、牛志强的抓获经过。2、垣曲县人民法院(2001)垣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杨永峰曾被判刑情况。3、五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五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永峰、王辰、牛志强、景卫康、武少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均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永峰曾因盗窃两次被判刑,仍不思悔改多次盗窃,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辰、景卫康多次参与盗窃,依法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辰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提供重要线索,使同案犯能够顺利抓获,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景卫康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王辰辩护人对被告人王辰参与盗窃的数量提出异议的意见,结合全案的证据情况综合予以考虑;关于其提出的被告人王辰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立功表现的意见,与案件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景卫康辩护人提出的在第三宗中盗窃中景卫康只是望风,应认定为从犯的意见,结合案件事实,景卫康在该宗盗窃时只是分工不同,不符合从犯认定条件;对其提出的景卫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应认定为坦白的意见,与案件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永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王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牛志强犯盗窃罪,判处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景卫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武少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杨永峰的刑期即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2021年4月13日止;被告人王辰的刑期即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21年4月12日止;被告人牛志强的刑期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被告人景卫康的刑期即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被告人武少飞的刑期即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罚金均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奇瑞轿车一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存才代理审判员 师志远人民陪审员 张海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续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