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场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丁卫东与裘海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卫东,裘海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存卷:2份共印:12份主送:当事人抄送:代理人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场民初字第55号原告:丁卫东。委托代理人:张廷树,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莉雅,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裘海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卫东诉被告裘海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卫东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卫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6170元,由原告丁卫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成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杜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