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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卫国诉张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卫国,张振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卫国,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振峰,男,汉族,上诉人张卫国因与被上诉人张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中,本院按照各方当事人二审提供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记载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于2015年4月17日以法院专递方式分别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4月29日9点30分在本院1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2015年4月29日被上诉人张振峰的委托代理人李斌按照本院传票确定时间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而上诉人张卫国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按照张卫国自己提供的地址确认书中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该邮件于2015年4月21日被签收。上诉人张卫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自动撤回其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卫国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卫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妍丽审判员  王大鹏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秦慧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