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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执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吴启伦与本院刑庭罚金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刑庭,吴启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1438号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吴启伦,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被告人吴启伦因犯盗窃罪一案,经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穗海法刑初字第166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于2015年3月3日移交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启伦履行罚金30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执行后,依职权于2015年3月11日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吴启伦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14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勇审 判 员  邝毅恒代理审判员  贾存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潘洁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