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河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河民初字第23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与被告张某某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红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