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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洪梅与晟稷(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581号原告王洪梅。委托代理人王永勤,江苏新浪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晟稷(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梅诉被告晟稷(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洪梅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平审 判 员  胡 艳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严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