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洪梅与晟稷(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581号原告王洪梅。委托代理人王永勤,江苏新浪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晟稷(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梅诉被告晟稷(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洪梅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平审 判 员 胡 艳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严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