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峄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姚雷与姚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雷,姚成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峄民初字第326号原告姚雷,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姚成峰,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姚雷与被告姚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成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雷诉称,2012年3月24日,被告姚成峰向原告借款20000元,当日,被告姚成峰又一次向原告借款本金44600元,合计64600元,被告出具两张借条予以证明。借款一年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4600元。被告姚成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4日,被告姚成峰分两次共向原告姚雷借款646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两份借条。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4600元。以上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证,足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姚雷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原告与被告姚成峰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借贷事实成立。由于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被告姚成峰作为债务人在原告催要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姚成峰偿还借款本金646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姚成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成峰欠原告姚雷借款64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5元,由被告姚成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