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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银华蓬业经营部与恩施州利川市水井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银华蓬业经营部,恩施州利川市水井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131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银华蓬业经营部。经营者成良华,个体工商户。被告恩施州利川市水井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明雄,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应武、张勇。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银华蓬业经营部诉被告恩施州利川市水井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银华蓬业经营部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银华蓬业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银华蓬业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依法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银华蓬业经营部承担。代理审判员  冯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