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执字006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程建荣申请执行吴阿庆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建荣,吴阿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00615-1号申请执行人:程建荣,女,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庐江县。被执行人:吴阿庆,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庐江县人民法院(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3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吴阿庆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阿庆银行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延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