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益民初字第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盐城市陈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朱为富、侯莲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益民初字第0172号原告盐城市陈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益林镇人民北路69号。法定代表人陈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朱为富,市民。被告侯莲英,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陈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为富、侯莲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陈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陈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盐城市陈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游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法官助理 严加力书 记 员 邓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