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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黎某某与被告欧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欧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595号原告黎某某,男,被告欧阳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与被告欧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黎某某承担。审判员 龙 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余开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