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7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734-1号原告韩某某,女,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十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任 丽审 判 员 梁 宁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