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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鼎坤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崇正工贸有限公司、陈春英、陈崇正、陈东曦、林兰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鼎坤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崇正工贸有限公司,陈春英,陈崇正,陈东曦,林兰玉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131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苏素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奕芬、林茜,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鼎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官丽娟。被告福州崇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陈雪英。被告陈春英,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陈崇正,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陈东曦,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林兰玉,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鼎坤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崇正工贸有限公司、陈春英、陈崇正、陈东曦、林兰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建鼎坤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崇正工贸有限公司、陈春英、陈崇正、陈东曦、林兰玉价值1246110.47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福建鼎坤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崇正工贸有限公司、陈春英、陈崇正、陈东曦、林兰玉价值1246110.47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丽萍人民陪审员  吴惠珍人民陪审员  王斌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