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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饶应学与黄燕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应学,黄燕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饶应学。被执行人:黄燕芬,女,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杨宅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70906242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饶应学与被执行人黄燕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黄燕芬发出执行令,责令其支付执行款160000元及利息,并缴纳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黄燕芬至今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黄燕芬名下无足额存款和其他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或线索。现被执行人黄燕芬尚欠申请执行人饶应学执行款160000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1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尚浙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南豪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