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阳民初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宋新云与臧冬平、薛纯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阳民初字第00603号原告宋新云。委托代理人施吉亚(受宋新云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陆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臧冬平。被告薛纯洁。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新云诉被告臧冬平、薛纯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新云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宋新云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新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已减半收取),由宋新云负担。审 判 长 安震旦人民陪审员 臧效年人民陪审员 李国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徐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