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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阳民初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宋新云与臧冬平、薛纯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阳民初字第00603号原告宋新云。委托代理人施吉亚(受宋新云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陆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臧冬平。被告薛纯洁。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新云诉被告臧冬平、薛纯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新云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宋新云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新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已减半收取),由宋新云负担。审 判 长  安震旦人民陪审员  臧效年人民陪审员  李国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徐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