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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罗庆永与赖茂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庆永,赖茂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227号原告:罗庆永,男,汉族,1981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仁化县,联系地址。被告:赖茂明,男,汉族,1979年6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原告罗庆永与被告赖茂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5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妥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庆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焕然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丽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