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执字001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朱庆雪与管德胜、管礼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庆雪,管德胜,管礼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00162-4号申请执行人朱庆雪,男,196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凤台县。被执行人管德胜,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管礼雷,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8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管德胜、管礼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管德胜、管礼雷2013年1月22日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管德胜、管礼雷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管德胜、管礼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78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华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崔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