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0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祝义明与张启兵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义明,张启兵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784号原告:祝义明,南,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张启兵,男,成年,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祝义明诉被告张启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经本院送达却无法送达,同时原告又不能提供其他送达方式,故可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和具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祝义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承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胡国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二)......;(三)有明确的被告;(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