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友国与何远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2142号原告张友国,男,生于1973年10月17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何远权,男,生于1966年7月10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国诉被告何远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桂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苟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