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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友国与何远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2142号原告张友国,男,生于1973年10月17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何远权,男,生于1966年7月10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国诉被告何远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桂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苟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