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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平安气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港东洋物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平安气体有限公司,东港东洋物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304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平安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新城区桃源村。法定代表人韩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苑晓华,女,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东港市平安气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东港东洋物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范赞,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平安气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港东洋物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399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东港东洋物产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平安气体有限公司人民币351907.80元。执行费5180元已交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3991号民事判决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金洪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