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商)初字第03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诚德与北京中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诚德,北京中天盛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03566号原告王诚德,男,195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号,身份证号×××。被告北京中天盛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9号长新大厦1208室。原告王诚德与被告北京中天盛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诚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百五十九元,由原告王诚德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阮 健人民陪审员 宋志勇人民陪审员 冯立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鲁雅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