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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林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与闫骏盗伐林木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闫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林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地址敦化市。法定代表人张晓燕,该院院长。被执行人闫骏,男,汉族,1982年7月28日生,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林区基层法院与被执行人闫骏盗伐林木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敦化林区基层法院(2014)敦林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守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冯晓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