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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孙丽华、陈军、陈海、陈玲与尹立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华,陈军,陈海,陈玲,尹立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275号原告孙丽华,女,1948年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海(原告之子),男,汉族。原告陈军,男,1969年生,汉族。原告陈海,男,1973年生,汉族。原告陈玲,女,1968年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海(原告之弟),男,汉族。被告尹立涛,男,1972年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晓娇,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丽华、陈军、陈海、陈玲诉被告尹立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丽华、陈军、陈海、陈玲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丽华、陈军、陈海、陈玲撤回对被告被告尹立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苏宝卫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