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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要法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邓小书与李响武民间借贷纠纷查、冻、扣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小书,李响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邓小书。被执行人李响武。关于申请执行人邓小书与被执行人李响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要法民一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响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七日内履行清偿承包款71550元及逾期利息,另加本案执行费97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响武名下登记有号牌为粤HKC5**、粤H1K5**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车牌号码为粤HKC5**小型汽车一辆。查封车牌号码为粤H1K5**车辆。以上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义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映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