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廖赛英与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中路村排棚砂石场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赛英,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中路村排棚砂石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671号原告廖赛英,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委托代理人欧阳芳,株洲市天元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中路村排棚砂石场,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经营者罗雨林,系该砂石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建龙,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签收法律文书等诉讼权利。原告廖赛英与被告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中路村排棚砂石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廖赛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赛英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廖赛英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赛英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曾美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