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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3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储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储某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506号罪犯储某某,男,汉族,1989年4月16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霍山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3)霍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储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6年2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储某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晓  红审 判 员 杨  以  林人民陪审员 王  永  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