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安徽八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八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商催字第11号申请人:安徽八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法定代表人:李德昌,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伟,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员工,住。申请人安徽八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告期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代码为3130005226448358,金额为10000元,出票人为青岛奥凯专用车辆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1日,到期日为2015年2月1日,收款人为青岛润通工具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安徽八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八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安徽八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玉京审 判 员 张成镇人民陪审员 杨仕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海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