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徐民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倪根华与石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根华,石清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徐民初字第00177号原告倪根华。委托代理人陈荣标、张磊,江阴市霞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清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根华与被告石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倪根华以经协商被告已一次性归还借款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石清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倪根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清华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根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倪根华已预交),由倪根华负担。审判员 康晓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