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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江春与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春,何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43号原告李江春,住址湖南省蕲春县。委托代理人欧阳芳芳,广东卓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平珍,广东卓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玲,住址浙江省嵊州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江春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上列被告名下价值891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江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何玲名下价值891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庆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朱珊珊(代)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