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九原执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九原执字第191-1号申请执行人何万红,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三湖村四社142号。被执行人王五(又名王五小),男,195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包头市九原区青年农村永茂隆村80栋2号。被执行人王伟,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包头市九原区永茂隆村80栋2号,王五之子。被执行人王二平,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包头市九原区青年农场永茂隆村80栋1号。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的(2013)包九原民初字第31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包头市九原区青年农场永茂隆村房产一处。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要求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续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包头市九原区青年农场永茂隆村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向明审 判 员 云 涛代理审判员 吕殿彪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