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四川三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银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天才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三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银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天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555号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董静。被执行人四川三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天才。被执行人成都银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樱。被执行人张天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4)川成蜀证执字第607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四川三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银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天才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天才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叶 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