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永全、余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永全,余金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799号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涛。被告魏永全。被告余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永全、余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魏永全、余金华在银行的存款46200元。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魏永全、余金华所有的在银行的存款46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方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董凤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