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毛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民初字第01781号原告:毛某。委托代理人:李峰,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毛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04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婚前仅见过数面,由于缺乏了解,婚后争吵不断,双方至今无子女。2011年4月,由原告出资170000元作为首付款,按揭购买了房屋一套。现原、被告性格不合,无感情基础,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位于西安市某某区某某大街某某小区28号楼28幢1单元10101房屋,并要求被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中的1513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事实上是原、被告××××年××月经人介绍的,从恋爱到结婚经历了半年的时间,感情基础深厚,而且买房的钱不是原告一个人所出,而是被告给的钱让原告交的。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底经人介绍相识,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自2014年10月起两人分居至今。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西安市某某区某某大街某某小区28号楼28幢1单元10101室房屋一套。该房屋的总价款为420000元,银行首付款为140000元,现尚在偿还按揭当中。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房产证、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需要双方共同维护才能长久,原、被告二人相识相恋后,才登记结婚,应属经过充分了解,并且拥有较深的感情基础。现原、被告双方因彼此存在误会、缺乏沟通导致二人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因此破裂,且分居时间亦没有达到法定离婚时间。望原、被告珍惜彼此缘分,重新梳理情绪、化解矛盾,为营造一个温馨和睦的家庭共同努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毛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天鲁代理审判员 赵 妍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