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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源和美嘉家具经营部与天津金龙兄弟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河西区源和美嘉家具经营部,天津金龙兄弟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8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河西区源和美嘉家具经营部。委托代理人张X,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金龙兄弟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经理。委托代理人边XX,天津星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源和美嘉家具经营部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初字第41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本案合同未实际履行,应当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即使合同有部分履行,合同履行地也是被告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原审法院以废止的法条作为判案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本案应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天津金龙兄弟服饰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河西区源和美嘉家具经营部虽主张与天津金龙兄弟服饰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未实际履行,但其主张与已经生效的(2014)南民三初字第1360号所确认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货币,接收货币的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天津金龙兄弟服饰有限公司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原审法院以其公司的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继而确定管辖,并裁定驳回天津市河西区源和美嘉家具经营部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妥。但原审法院以加工行为确定合同履行地的理由不妥,本院予以纠正。鉴于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乜 红代理审判员  王孟璐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若宇速 录 员  元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