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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5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颜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5418号原告:颜某。委托代理人:金秦英,西安市雁塔区小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于2015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颜某承担150元。审 判 长  毕智强人民陪审员  崔宝生人民陪审员  潘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高彩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