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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028号原告:黄某,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2005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份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8月30日生一子,取名李雪鹏,2010年2月10日生了一女,取名李雪慧。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闹,还常找借口殴打原告,丝毫不尽家庭义务,至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俩子女原、被告各抚养一个,互不支付抚养费;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黄某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被告及子女的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家庭成员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3、育龄妇女卡片,证明原、被告生育两子女,已做绝育手术。被告李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年××月份举行结婚仪式即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8月30日生一子,取名李雪鹏,2010年2月10日生了一女,取名李雪慧。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近几年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育龄妇女卡片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被告李某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原、被告虽然常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但双方的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地步,且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双方本着互相关心,多进行沟通,互相尊重,互敬互爱的态度,从有利于家庭稳定、子女成长的角度考虑,各自改正自身缺点,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有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