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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法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肖金、贺旭东申请马旭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旭东,肖金,马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法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贺旭东,男,1980年1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望奎县。申请执行人肖金,男,1980年3月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望奎县。被执行人马旭辉,男,1972年5月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望奎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望商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旭辉于2015年4月25日前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依申请执行人贺旭东、肖金的申请,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马旭辉在望奎县建行代发的工资,同时将被执行人马旭辉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贺旭东、肖金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望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瑞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大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