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荣丽与被执行人冯革、陈玉娟、陈玉娟、延边超仁科技贸易有限公司、郭红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丽,冯革,陈玉娟,延边超仁科技贸易有限公司,郭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字第2007号申请执行人张荣丽,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进学街。被执行人冯革,男,汉族,现住延吉市河南街。被执行人陈玉娟,女,汉族,现住延吉市河南街。被执行人延边超仁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河南街。法定代表人:冯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红,女,汉族,现住延吉市进学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荣丽与被执行人冯革、陈玉娟、陈玉娟、延边超仁科技贸易有限公司、郭红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荣丽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冯革、陈玉娟、延边超仁科技贸易有限公司、郭红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冯革、陈玉娟、延边超仁科技贸易有限公司、郭红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金及利息714500元,诉讼费11570元,保全费5165元,执行费9661元)。2015年5月6日本院作出(2015)延民监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南雄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