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终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与翟文林、李洋、李跃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翟文林,李洋,李跃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终字第3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茶坊路**号*幢办公楼*层**层。组织机构代码:90698573-1。负责人:熊晓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茂伦,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文林,女,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力,四川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洋,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跃林,女,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翟文林、被上诉人李洋、李跃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本案出现新证据,可能影响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6100.00元,依法退还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审判长 易晓芸审判员 张开运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逾婧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