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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揭普法洪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方汉松与孔满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汉松,孔满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揭普法洪民初字第143号原告:方汉松,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陈涛、赖丹育,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满林,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汉松诉被告孔满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汉松于2015年5月4日以原、被告已重新达成租赁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汉松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汉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760元,由原告方汉松负担。审 判 长  陈宁宁审 判 员  林少龙人民陪审员  方树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