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民初字第248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为刚,山东苍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居民。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为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未经详细了解仓促经政府登记结婚,并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被告不与原告交流,经常发生争吵。2008年1月9日生男孩张某甲,夫妻关系也未能得到改善。被告养成网聊恶习,常常整夜上网,不料理家庭事务,经原告及家人劝说无效。2012年年底,被告外出不归,家人四处找寻,未见其音讯,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男孩张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家庭财产。被告张某某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1月31日经政府登记结婚,2008年1月9日生男孩张某甲。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初期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2年农历12月份,被告张某某以外出提货为由离家出走,原告及被告母亲均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被告张某某至今下落不明。男孩张某甲现随原告刘某某生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刘某某陈述及证人葛某某(被告张某某的母亲)的证言、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因被告张某某离开家庭,导致原、被告自2012年农历12月起,分居生活至今,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被告分居生活期间,男孩张某甲一直随原告刘某某生活,现原告要求男孩随其生活,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关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无法确准,可待被告主张权利时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男孩张某甲随原告刘某某生活。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凌宗香人民陪审员 李首名人民陪审员 李守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柏红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