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00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庆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00900号原告庆某,无业。被告张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庆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庆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庆某负担。审判员 刘玉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苏永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