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执字第4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聊城市方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冠县恒远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正昊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方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冠县恒远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正昊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冠县华润特种轴承有限公司,李儒君,李如强,赵秀芹,李秀玲,赵广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执字第491-2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方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卫育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姜晓梅,董事长。被执行人:冠县恒远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卢义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正昊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梁堂乡杨寺地村。法定代表人:李如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冠县华润特种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临路168号。法定代表人:李秀玲,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儒君,男。被执行人:李如强,山东正昊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秀芹,女。被执行人:李秀玲,冠县华润特种轴承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广其,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方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冠县恒远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正昊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冠县华润特种轴承有限公司、李儒君、李如强、赵秀芹、李秀玲、赵广其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依法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扣划了被执行人冠县恒远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冠县华润特种轴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7203元、山东正昊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8289元,以上共计1095492元,扣除本案执行费用10492元,本院实际交付申请执行人1085000元。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冠县恒远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冠国用第2013008号”土地使用权,申请执行人依本案判决对该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因该土地使用权存在另案在先查封,申请执行人作为抵押权人不要求本案处置变现。各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聊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2014)聊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到位1085000元,未执行到位部分,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洪江审判员 史兆锋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朱瑾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