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彦霖与冷福信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霖,冷福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李彦霖。被执行人冷福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霖与被执行人冷福信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四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丁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