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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垣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孙平德诉新绛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成天赦、文牡丹土地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平德,新绛县人民政府,成天赦,文牡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垣行初字第8号原告孙平德,男,194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新绛县地税局退休干部,住新绛县。被告新绛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绛县正平街。法定代表人田艺彬,县长。委托代理人贺国刚,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成天赦,男,1934年7月7日出生,汉族,新绛县纺织厂退休职工,住新绛县。第三人文牡丹,女,193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绛县。二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成月明(系二第三人儿子),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新绛县纺织责任有限公司职工,住新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平德诉被告新绛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成天赦、文牡丹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平德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平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平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平德负担。审 判 长  马建军审 判 员  闫 萍代理审判员  贾鹏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姚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