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执民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钱乐丹与郑巨广、陈丽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乐丹,郑巨广,陈丽霞,郑晓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1430号申请执行人:钱乐丹,1976年12月1日。被执行人:郑巨广。被执行人:陈丽霞。被执行人:郑晓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钱乐丹诉被执行人郑巨广、陈丽霞、郑晓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郑巨广、陈丽霞、郑晓丰发出执行令,责令其支付执行款20万元及利息,并缴纳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现申请执行人钱乐丹与被执行人郑晓丰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郑晓丰在2016年1月1日前支付申请人60000元;于2017年1月1日前支付申请人70000元;于2018年1月1日前支付申请人70000元。申请人钱乐丹自愿放弃剩余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14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本院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项恩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