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白金猫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金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迎刑初字第28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金猫,系山西省焦煤集团屯兰矿工人,住太原市万柏林区。2002年3月13日���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9年4月1日因盗窃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四个月;2011年3月29日因盗窃被太原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教一年九个月;2013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11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5)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金猫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欣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金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间,被告人白金猫在太原市迎泽区山大一院内,趁被害人不注意实施盗窃。1、2015年1月2日11时许,被告人白金猫在儿科门诊,窃取被害人程某的女士挎包一个,内有白色苹果4型(价值人民币238元)、金色苹果6型手机(价值人民币4572元)各一部。2、同月11日9时许,被告人白金猫在急诊CT室,窃取被害人贾某的黑色女士手提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9110元、银行卡6张、身份证一张),在逃离现场时被抓获。案发后,白色苹果4型、金色苹果6型手机未追回,其余赃款赃物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白金猫实施盗窃2起,涉案价值人民币239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白金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归案及抓获经过,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检查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搜查照片,盗窃现场及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视频资料,户籍证明,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关于未能找到收购手机男子的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金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秘密窃取病人亲友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白金猫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金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继续追缴赃物白色苹果4型及金色苹果6型手机各一部,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郝志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苏亚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