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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二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合肥志望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德祥富建材有限公司、淮北市申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志望商贸有限公司,广德祥富建材有限公司,淮北市申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0345号原告:合肥志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陈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雪峰,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德祥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吴跃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小锋,该公司职员。被告:淮北市申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朱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蔚超,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桂集区。法定代表人:李敏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金海,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合肥志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望商贸公司)与被告广德祥富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德祥富公司)、淮北市申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北申鸿公司)、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厦集团淮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长李一军、人民陪审员葛茂鑫、李玲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志望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熔、委托代理人张雪峰,被告广德祥富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小锋,被告淮北申鸿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蔚超,被告华厦集团淮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邵金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志望商贸公司诉称:淮北申鸿公司以淮北市望湖新城二期工程发包给华厦集团淮北分公司施工,华厦集团淮北分公司将工程又实际分包给广德祥富公司施工建设。广德祥富公司与志望商贸公司于2013年签订《钢筋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志望商贸公司向广德祥富公司实际承建的淮北市望湖新城二期工程供应钢筋。之后,志望商贸公司通过电脑QQ(工程项目部的QQ)与上述工程现场总负责人徐玉江多次就《钢筋购销合同》具体履行人、送货、结算内容进行沟通,并由工程采购部负责人葛洪泉(原《钢筋购销合同》签字负责人)负责认定,志望商贸公司共向涉案工地供货各种型钢筋,总价值加上约定加价额共计5300623.28元,减去被告已支付的45万元,尚欠工程货款4850623.28元。上述款项经志望商贸公司多次催要未果,现志望商贸公司认为广德祥富公司以工程实际施工人身份欠付货款,华厦集团淮北分公司是名义上的施工单位,而淮北申鸿公司是本工程的建设单位,涉案货物实际用于上述工程,三被告均是实际受益人,应对材料款承担共同支付责任。现志望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货款共计4850623.2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广德祥富公司辩称:1、广德祥富公司没有分包更没有实际承建淮北市望湖新城二期工程。2、广德祥富公司向志望商贸公司购买钢筋331万元,且已支付45万元,尚欠286万元,原告诉称4850623.28元没有法律依据。3、志望商贸公司与广德祥富公司约定的加价款就是违约款,同时合同又约定如果我方未能按约支付原告货款则需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加价款违约金及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不仅属于违约金重复约定并且约定过高,请求法院予以核减。被告淮北申鸿公司辩称:1、我方与志望商贸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未发生买卖关系,志望商贸公司诉请我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志望商贸公司滥用其诉权申请查封我方财产对我方造成极大损失,应立即撤回对我方财产的查封,然则我方将依法要求赔偿。被告华厦集团淮北分公司辩称:1、我方与志望商贸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对本案债务无清偿责任。2、淮北市望湖新城工程由我方承包并实际施工,我方未将上诉工程分包给广德祥富公司,我方是实际施工人,志望商贸公司诉称与客观事实不符。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底,广德祥富公司(甲方)与志望商贸公司(乙方)签订《钢筋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志望商贸公司向广德祥富公司供应钢筋,交货地点在淮北市龙山路望湖新城二期项目部工地内,交货时间以甲方第一次通知时间至工程完工止。货款的支付方式约定为:乙方需帮甲方垫资到主体结构五层,垫资款为350万元。垫资部分钢筋价格按《我的钢铁网》价格每天每吨另外加3元,垫资90天以内每天每吨3元,货款超过90天另加0.3‰,钢筋供货价格在4000元以下按3元每天,超过4000元3.5元每天,4500元4元每天,以后每送一次钢筋甲方需在7天内支付全额货款。如甲方未能按约定支付乙方货款,需支付乙方每日0.3‰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志望商贸公司依约供货价值3212619.5元、装运费98320.22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广德祥富公司欠付钢筋款本金3212619.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797578.08元,核算过程见后附表格。另查明:淮北市龙山路望湖新城二期项目由淮北申鸿公司开发,华厦集团淮北分公司承建。上述事实,由原告志望商贸公司企业信息登记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钢筋购销合同、送货单及各方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志望商贸公司提交的项目部拍摄工程概况和项目部人员名单、QQ聊天记录均系复印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且即使真实存在,也无法达到志望商贸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从钢筋购销合同、对账单等能够认定广德祥富公司与志望商贸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内容除违约金约定过高外,其余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应系合法有效,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应受法律保护。关于欠付货款及违约金,合同约定超出法律保护限度,本院予以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抵扣原则按先抵扣违约金、装运费后冲抵货款的原则分段计算,具体计算原则见后附表格。关于淮北申鸿公司和华厦集团淮北分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志望商贸公司认为广德祥富公司系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而本案系一宗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同买方系广德祥富公司,志望商贸公司诉请淮北申鸿公司和华厦集团淮北分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德祥富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志望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钢筋款3212619.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97578.08元;二、驳回原告合肥志望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6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605元由原告合肥志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广德祥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456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一军人民陪审员  葛茂鑫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韩晨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附表:志望商贸公司钢筋款算账单供货日期供货金额(元)运费(元)付款日期付款(元)逾期基数逾天逾期违约金下欠数额2013.5.2510624271062427231230.68732013.6.191081846.534792.51081846.5217673.44372013.7.2231769731769757028.787512013.8.1415715215715225833.205482013.9.631193431193446559.35432013.9.291430924394.7214309219193.929642013.10.1313847113847117299.390682014.4.21100000613139.0192014.5.12100000513139.0192014.7.22150000363139.0192014.8.22100000263139.019(未冲抵完毕违约金)2014.4.22计算至2014年4月22日货款本金3212619.5534439.0576(新生违约金)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违约金合计797578.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