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县法民一初字第282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彭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5月6日开庭审理,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安文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