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县法民一初字第282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彭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5月6日开庭审理,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安文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