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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商辖初字第2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华中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阳信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洪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华中木业有限公司,阳信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洪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商辖初字第2903号原告青岛华中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大公岛路3号522室。法定代表人田国清,职务总经理。被告阳信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阳信县阳城幸福一路470号。法定代表人李新泉。被告刘洪庆,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金斗路***号。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华中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阳信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洪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阳信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阳信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3月8日签订的《销售合同》第九条约定:“双方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可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裁决。”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阳信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阳信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阳信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朝辉审 判 员  韩福利人民陪审员  展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胡艳军 来源:百度搜索“”